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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儿童、老人等重点人群新冠科普知识宣传******

  【抗疫中 我们众志成城62】

  儿童是新冠疫情防控的重点健康保障人群,但其自身对新冠病毒感染的基础知识普遍掌握不足,应当如何进一步加强宣传教育?中国疾控中心传防处研究员常昭瑞表示,这需要多部门、多渠道进行新冠科普知识宣传。一是在宣传对象方面,对儿童宣传防控知识的同时,要加强对老师、家长及看护人的防控知识宣传;二是在宣传方式方面,采用儿歌、动画片和图书等儿童容易接受、感兴趣的方式进行宣传;三是在宣传内容方面,针对不同年龄段的儿童,内容要有针对性,采用相应年龄段儿童听得懂、看得懂的语言文字进行宣传;四是要通过走入课堂,采用老师讲解、做游戏、角色扮演等教育方式开展新冠防控知识科普。

  常昭瑞指出,家长的言传身教是对孩子最好的教育,在提升儿童个人防护意识方面,一是家长要多教导孩子做好防护,保持良好卫生习惯;二是家长要以身作则,树立榜样,进家门时及时洗手,咳嗽的时候遮挡口鼻;三是要制定合理饮食、规律作息、适量运动等规则;四是要及时表扬鼓励孩子的良好行为习惯。

  老人同样是新冠疫情防控的重点人群。北京医院呼吸与危重症医学科主任李燕明表示,相对于城镇地区,农村地区的部分老年人对新冠病毒感染的基本知识掌握还是有欠缺的,因此更需要多部门、多渠道进行科普知识宣教。

  李燕明强调,在宣教过程中有几点需要注意:一是形式上,最好用农村老年人听得懂、容易接受的语言,多用图片,少用文字;二是内容上,在科学性的基础上,还要关注农村老年朋友日常生活中最关注的问题,让他们在其中可以找到答案;三是在对象上,除了农村的老年人群外,还要注意让他周围的邻居、子女等同时了解新冠知识;四是在内容上,不仅要告诉老年人需要做什么,更重要的是要告诉他不能做什么。李燕明指出,广大乡村医生是农村防控的重点,也是农村防控的主力军,他们对农村人群日常基础疾病、基础状态非常了解,相信能够提供非常好的指导。

  光明日报 (本报记者 杨舒)

强化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发布。《意见》提出了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总体要求,并就强化审判职能,健全中医药知识产权综合保护体系提出具体措施,旨在回应中医药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的需求,积极推动构建中医药知识产权大保护格局。

  中医药是中华民族的瑰宝,对于防病治病、维护人民健康具有极其重要的价值。从以往司法实践来看,中医药知产案件总体数量偏少、司法解纷选择不足,案件类型集中、保护覆盖不全,审理周期较长、专业能力欠缺等问题较为突出。《意见》作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方面的专门文件,既全面覆盖了中医药知识产权各领域和环节,又立足实践需要突出了重点和难点,正是为了发挥司法机关职能作用,解决以往司法层面对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不足的问题,推动中医药高质量发展。

  《意见》出台后有望产生一系列综合效应:一是审判职能得到强化。中医药高质量发展有赖于有力的司法支撑,《意见》的出台有助于各级法院优化审判资源,让法官在审理中医药领域原始创新、智能制造关键技术、重大科研项目相关案件时,实现“能判、愿判、敢判”,强化司法裁判的规则引领和价值导向作用,通过纠纷化解机制切实维护中医药创新主体合法权益。

  二是提高行业创新的积极性,发挥专利制度共享共建的功能。通过确立中医药知识产权的司法导向,加强中医药的专利保护,使中医药企业除了通过“商业秘密”保护外,多了一道“专利保护”的选择,这无疑为部分创新型中医药企业打了一剂“强心针”。同时,随着更多的技术被纳入专利制度框架下进行保护,整个中医药产业交流共进的格局将得到进一步打开,这有利于中医药产业的整体技术革新与进步。

  三是有利于建设更高水平的中医药知识产权综合保护体系。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意见》从司法层面强调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既有利于企业之间建立尊重知识产权、有序竞争的秩序,又能够在全社会营造珍视、热爱和发展中医药的良好法治氛围,有利于形成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合力。

  为更好地实现司法对中医药知识产权的强有力保护,《意见》出台后,相关部门后续还需要做好相关配套和完善工作:首先,要明确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对象,平衡社会公众与中医药知识产权权利人之间的利益。中医药领域的典籍是公开的,这是属于公众的财富,而其中哪些技术具有独创性,是属于个人的,需要精准识别。可以说,区分“进入公共领域的中医药知识”和“值得通过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保护的中医药技术”是必须先行明确的要点。在准确识别二者的基础上,司法才能既避免错误保护公共领域知识,也避免错过保护值得保护的技术,厘清中医药知识产权的权利边界。

  其次,要注重司法的科学性、技术性。强调中医药知识产权的同时,也需要注意到目前中医药专利领域创造性不足的事实。对司法部门而言,必要时可以通过专家论证等形式征求专业意见,以确保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准确性和科学性。

  再次,应当完善配套制度。中医药与其他工艺有区别,对中医药而言,国家应结合中医药领域的特点及特殊保护需求,完善针对祖传秘方等对象的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如建立商标、中华老字号海外抢注预警制度、健全道地中药材地理标志保护制度、非物质文化遗产利用制度,在现有的中医药品种保护制度下强调行政责任以外的民事救济途径,以及充分利用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等。

  最后,解决当事人司法保护的积极性问题。我国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案件数量少的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当事人选择司法保护的意愿不强。主管部门可以考虑探索通过政策鼓励的方式,鼓励企业主动开展二次开发与上市后再评价工作,进行专利布局,实现新技术、新工艺、新标准逐步产业化,真正让行业主体重视知识产权,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引导中医药市场良性运行的价值。

  (作者:邓 勇,系北京中医药大学岐黄法商研究中心主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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